宁夏固原泾源县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5-03-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的决定》(宁党发〔2012〕60号)和《固原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固党发〔2011〕79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旅游产业投资的,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固原市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禁止投资的领域和淘汰类项目外,投资者均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涉旅项目,其中主要包括:
1、旅游景区开发;
2、游乐项目开发;
3、旅游交通设施服务建设;
4、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建设;
5、旅游商品开发。
第四条旅游产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景区详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宾馆投资建设
第五条凡评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起连续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共享的部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凭税务机关完税证明五年内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40%比例返还给企业;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从事三星级宾馆(含三星级)以上投资建设的,建设用地可优先予以保障,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外,其余土地出让金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三章旅游景区开发及游乐项目开发
第七条凡从事景区开发建设、自驾车露营地建设、游乐项目建设且投资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凭税务机关完税证明五年内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40%比例返还给企业;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投资新建旅游景区的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及服务区等公益性用地部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景区内商业用地,在符合森林防火、环评、水源地保护等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通过“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益除国家统筹提取部分外,其余土地出让金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原有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等基础上,可依法转让、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投资。
第四章旅游商品开发
第九条凡投资50万元以上从事文化旅游商品开发的,从第一笔收入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共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地方共享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旅游商品开发厂房、厂区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以“招、拍、挂”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益除国家统筹提取部分外,其余土地出让金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原有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等不变的基础上,可依法转让、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投资。
第五章旅游交通服务建设
第十一条凡投资旅游交通设施建设的,自纳税之日起,凭税务机关营业税完税证明5年内由县财政部门按照40%的比例返还给投资者;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新办旅游汽车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除国家统筹提取部分外,其余土地出让金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六章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凡从事旅游产业投资的,在审批办证或办理其它相关手续时,涉及各种规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够减免的予以减半或免收,依法必须收取的,按下限收取。
第十四条对投资者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注册办理手续,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本级各类手续;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县招商局等部门协助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对投资兴办企业所属员工,县相关部门在具备培训能力和培训条件的情况下无偿提供相应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对投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凭旅游、招商部门的证明,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的常住居民户口;投资者及其家属的户口可以自愿迁入或者迁出,其子女入园、入学等方面与本县居民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可按县人民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本优惠政策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